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1.2 续保 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百年人寿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百年人寿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百年人寿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百年人寿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百年人寿不接受续保,百年人寿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免赔额见附表),3 .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被保险人在 本附加合同 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百年人寿 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百年人寿 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百年人寿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天 24 小时监护、护理、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同一次住院指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入住医院治疗,并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30 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认可的医院指百年人寿官网上公示的定点医院,在无定点医院的县市地区选择医院时,须经百年人寿同意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日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百年附加高诊无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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