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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安顺全家保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8-10-15
  • 资料大小:420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anpe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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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 1)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是否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续保本合同。如果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本公司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按照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照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见释义 2)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3)。如果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果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终止自动续保或在投保时未选择自动续保,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4)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 5)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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