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 7.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1.3 投保范围 出生 28 天以上(已健康出院)至 60 周岁 ( 见 7.2)(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及正常生活,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3);
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止。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德华安顾安健 e 生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划 本合同各保障计划的各项保险金限额见附表。具体投保的保障计划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在交费宽限期后续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见 7.4)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见7.5),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在医院就诊治疗,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交费宽限期内完成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 7.6)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保险单记载的保障计划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在医院(见 7.7)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如下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2)加床费 指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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