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于1995年,2002年小修,2014年全面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保险法》总共有8章187条,其中第二章第二节为“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保险法的架构,案件数量剧增,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 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鼓励保险创新,现代人身保险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而是发展出具有投资功能的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等保险产品,创新活跃。厘清关系,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除保险人与投保人外,还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目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被保险人。
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1、“法定”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仅约定身份(妻子、丈夫、配偶等)同一主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身份定,不同主体按照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身份定
3、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 事故发第十条、十一条 受益人变更
1、发出意思即生效无需保险人同意,但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不通知保险人不得对抗保险人
3、事故发生后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先行死亡的
1、未约顺序与份额,其他受益人均分
2、未约顺序但约份额,其他比例分
3、约顺序未约份额,同序均分或后序均分
4、约定顺序又约份额,同序比例或后序比例
张女士,2014年为老公王先生买了一份重疾保险,受益人指定为张女士,2015年2月,张女士离婚。
1、张女士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吗?
2、王先生能够变更受益人吗?
3、同一主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身份定,不同主体按照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身份定
4、王先生自己补偿张女士现金价值,继续缴纳保费,事故发生前随时可以变更受益人
案情:王先生于2015年意外身故死亡,生前为自己投保了5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王先生有一个老伴、四个儿女,三个兄弟姐妹,两个孙子。
这个案例中,三人在一起事故中同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本人认为:因A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所以保险金作为A的遗产由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继承。这时A的妻子与女儿是A 的受益人,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时,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在这时应该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即推定A的妻子与女儿先死亡,之后A死亡。所以最后由A的母亲来继承。
A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在一起煤气爆炸中,A某及A的妻子B ,女儿C某都不幸身故。A某还有母亲健在,B某还有父亲健在,C无其它姐妹兄弟。新保险法实施后,在这种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了解法律相关规定,规范投保、核保过程,固定理赔证据,拒赔需要有理有据,方能取得客户信任,创造良好的行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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