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中国之间CRS交换对大陆进出境资金的潜在风险1,尽管CRS主要针对的是一国税收居民境外收益纳税问题,但是从现状来看,目前很多境外个人名下的存量金融账户内的存款等金融资产,实际上是通过借款、虚假贸易、虚假投资等途径非法离境的,并未按照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完税,在法律上处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状态。因此,2018年9月我国执行CRS后,中国税务居民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反馈到中国税务机关时,这些未完税“收入”将面临补税等法律责任。这也是中国高净值人士在CRS下面临的首要风险。
香港和中国之间CRS交换对大陆进出境资金的潜在风险2,大陆籍客户最大风险可能遭受牢狱之灾,也就是说,如果以中国大陆身份在香港开始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香港离岸信托、建立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税务管辖区当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所有账户信息将会在中国税务总局收到后进行中国境内的尽职调查程序。
如果收入来源合法并合法申报税表,缴纳税负,在中国税务机关收到该交换信息后,需要认定的主要内容就是有关金融账户的款项进出香港是否是合规合法的程序调查了。因此,在香港CRS后时代,香港政府不会把税务主动申报或税务特赦作为金融财务账户资料交换的前提,即使中国大陆籍客户为此遭受牢狱之灾或逃避缴纳税款罪,香港仍然会与对方交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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