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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筹划底层逻辑权益法律框架三大核心筹划财富传承30页.pptx

  • 更新时间: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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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筹划底层逻辑与三大核心应用:法律框架、婚姻、传承与债务的实务解析

在现代财富管理中,保险早已不仅是风险转移的工具,更成为婚姻、传承、债务筹划的重要载体。然而,保单的筹划并非简单的“买产品”,而是需要建立在清晰的保单权益法律框架之上,结合《民法典》《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高院的执行纪要,形成科学的筹划逻辑。

 

一、保单权益法律框架:让“权属”清晰可见

1. 保单涉及的法律角色与财产权益

一份保单中主要涉及四类法律角色: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不同角色对应不同的财产权益:

角色

持有的财产权益

可获取的时点

投保人

现金价值(保单的储蓄/投资属性)

退保或保单贷款时

被保险人

/(本身不直接持有保单财产,但与权益绑定)

-

生存受益人

生存金(如年金、满期金)

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条件成就时

身故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

值得注意的是,现金价值本质上是投保人的财产,因为它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后转换成的保单储蓄形态;生存金与身故金则分别归属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具有人身属性,法律对其保护力度更强。

2. 权属关系的核心原则

筹划的首要目标是:

我想要的,权属必须归我 —— 确保关键利益不被他人分割或执行;

我拿着不安全的,权属给他人 —— 将高债务风险或婚姻风险的财产权益放在低风险主体名下。

例如,在年金险结构中,如果担心投保人(自己)未来债务风险,可将投保人设为父母或债务风险低的亲属;若希望身故金定向传承且不被分割,则应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并避免法定继承介入。

3. 案例解析:李先生家庭保单权益分布

假设李先生为儿子小李投保年金险:

投保人:李先生 → 持有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小李 → 与生存金挂钩

生存受益人:李先生 → 可在生存期间领取年金

身故受益人:李太太 → 可领取身故保险金

李先生可随时退保拿现金价值,但离婚时这部分可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取决于保费来源及婚姻约定);

年金(生存金)在李先生领取前归属保单,领取后属个人财产(若为个人财产保费所缴)或共同财产(若为婚后共同财产所缴);

身故保险金因人身属性,一般不进入继承程序,直接给付李太太,离婚时通常不分。

 

二、保单与婚姻筹划:厘清财产属性,预防分割风险

1. 婚姻财产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包括:

一方婚前财产

人身损害赔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

保单的财产属性判断,核心看保费来源财产形式

婚前缴清保费:现金价值属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且投被保人为夫妻一方:现金价值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父母为子女投保:倾向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父母离婚时一般不分保单;

健康/身故保险金:人身属性强,一般不分割;

年金、分红、万能收益:通常为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

2. 婚姻筹划的实务方法

保全现金价值不分割

婚前缴清保费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父母为子女投保

及时变更投保人(如将投保人改为低风险亲属)

使用保险金信托2.0架构锁定利益

保全身故金不分割

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避免进入法定继承)

通过保险金信托1.0防范受益人挥霍风险

保全年金不分割

及时变更生存金受益人为自己或低风险主体

使用保险金信托1.0

提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3. 案例应用

李太太离婚风险:若其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来自婚后共同财产且投被保人为自己,离婚时可能分割。可通过婚前缴清保费或父母出资投保来隔离。

为儿子准备婚嫁金:父母作为投保人、儿子为被保险人,生存金或满期金定向给付儿子,可避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保单与传承筹划:让财富按意愿流转

1.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规则

《民法典》继承编确立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含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另有代位继承、侄甥继承等补充规则。

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危急情况)、公证遗嘱。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后立的新遗嘱效力优于之前的公证遗嘱。

2. 保单在传承中的优势

指定受益人:保险金直接给付受益人,避免法定继承的繁琐与争议;

第二投保人制度: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可预设第二投保人延续保单控制,防止保单被作为遗产分割;

保险金信托:可细化分配条件(如分期给付、防挥霍),实现更精细的传承安排。

3. 案例解析

李先生为妻子李太太投保终身寿,小李为受益人。若李先生先去世:

无第二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作为李先生的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设李太太为第二投保人:李太太可直接成为新投保人,保持保单控制,避免传承纠纷。

 

四、保单与债务筹划:保险不能“避债”,但可“筹划”

1. 各地法院执行保单的口径

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北京等地高院均明确:

保单的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等财产性权益,可作为责任财产执行;

重疾理赔金在完成支付前,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

投保人退保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但需考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对价阻止退保的情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

2. 债务筹划的基本逻辑

保险并非“避债神器”,但在资产状况良好时进行筹划,可实现:

风险隔离:将高现金价值保单的投保人设为债务风险低的主体(如父母);

人身属性保护:健康/身故保险金受较强保护;

信托嵌套:通过保险金信托将资产置入信托架构,隔离债务与挥霍风险。

3. 案例应用

李先生欠债500万,其持有三张保单:

终身寿险(投保人李先生,被保险人小李,受益人李太太)——现金价值可执行,但身故保险金直接给付李太太,一般不受李先生债务影响;

年金险(投保人李先生父亲,被保险人李先生)——生存金在李先生名下可能被执行,但投保人是父亲,可降低风险;

一年期重疾险(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李先生)——重疾理赔金在完成支付前不得被执行用于偿债(保障基本生活)。

 

五、三大筹划的综合运用与工具

1. 筹划步骤

明确目标:婚姻保全、传承定向、债务隔离;

分析角色风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婚姻与债务状况;

选择架构:合理设置投保人、受益人,必要时引入第二投保人、保险金信托;

文档固化:签署婚内财产协议、遗嘱、信托文件;

动态维护:及时变更信息,应对人生阶段变化。

2. 保单代持与注意事项

保单代持虽可辅助筹划,但需注意: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需配偶及继承人书面认可;

选对人并签署代持协议,防范道德风险。

 

六、结语:法律为基,筹划为用,保险为器

保单筹划的本质,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通过权属设计与工具组合,实现财富的安全、定向与高效流转。婚姻、传承、债务三大筹划相互交织,需统筹考量:

婚姻筹划重在厘清财产属性,防止分割;

传承筹划重在定向流转,避免继承纠纷;

债务筹划重在风险隔离,保障基本生活与核心利益。

在实务中,切忌迷信“保险避债”“离婚不分”等片面说法,而应回归法律条文与地方司法口径,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定制方案。善用第二投保人、保险金信托、婚内协议等工具,方能让保险真正成为财富管理的“稳定器”与“导航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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