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马女士,载两位朋友张三、李四去百货商城购物。到达商城停车场后,马女士在朋友张三尚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张三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张三没来得及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的朋友李四刮倒,造成其手臂骨折。事故发生后,马女士连忙将两位朋友送往医院,并为此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车门未关,刮倒已下车李四,造成骨折,张三跌落车外,摔成重伤。
面对索赔保险公司如是说马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两位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女士之前并没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因此不在保险责任内,不予赔付。车险公司结论:不给马女士任何赔付。
法院如是说,法院受理后认定,张三受伤并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而李四受伤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对于李四来说,当她在马女士车上的时候,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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