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含)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本合同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2)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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