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从事或者参与恐怖组织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的;(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趸交(可追加),保费规则:100元起售,100元递增,每次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倍数。(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2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年度末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年度末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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