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是团险业务发展的命脉,财务、税收、销售行为相关政策归纳:2015年2月2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团险业务现状和概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保监会:《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180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2015年4月1日起执行),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仅1年期意外险和健康险、风险保费(非公益)100元以下、不计保费收入。
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2016年1月1日起执行),10岁以下死亡保额最高20万元,10岁(含)至18岁死亡保额最高5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免税产品包括: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业务类型,政策性口子业务:教育、老龄、卫计委、妇联、残联、军队、公安、人社,职能性口子业务:学平险、建工险、小额贷款险,代理性口子业务:乘客险、航意险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补贴、免税、立法保护,专兼业代理具有盈利性,业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对渠道代理业务的一种习惯性称谓,是我公司传统团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称口子业务。团体意外、团体寿险、补充医疗、补充养老、紧急救援、高端医疗、企业年金、交通业务等容易形成规模;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经济效益根据渠道不同而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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