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的轻症疾病, 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 疾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三 次为限 ,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25%、30%、35%。
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 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的 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至年满 6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三)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 现金价值。四、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二)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三)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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