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在等 待期内且经医疗机构(见 10.2)初次确诊(见 10.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 害(见 10.4)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 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返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 终止。 二、您连续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无等 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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