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轻症 疾 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 主动 吸食或注射 毒品 (见 9. 11 ); (五)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 9. 12 )、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 1 3 ) 或 驾驶 无 有效行驶证 (见 9. 1 4 ) 的 机动 车 (见 9.1 5 ); (六) 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见 9. 1 6 ) 期间 ; (七) 战争、军事 冲突、 暴乱 、恐怖活动 或武装叛乱 (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 定为准);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九) 遗传性疾病 (见 9. 1 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 9. 1 8 )。 二、 发生上述 第(一)种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罹 患 轻症 疾病的, 本附加合同 终止。 我 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 当时的 现金价值 ( 见 9. 1 9 ) 。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罹 患 轻症 疾病 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 。我们向您 退还 本附加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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