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附加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本着大力发展寿险事业,有效吸引营销人才,充分扶持乙方做大做强营销团队,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达成聘才协议如下:
一、甲方聘任乙方担任业务主任,乙方自愿认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自愿融合于甲方企业文化,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按计划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保险代理工作,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不得同时为其他保险公司提供任何保险代理工作。
二、甲方给予乙方享受甲方公司制定的《个人业务人员管理基本办法(2014版)(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之相应待遇,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聘用方式
经甲方面试通过并报送分公司审批,乙方定级为业务主任,享受相应费用支持并接受对应考核要求。
四、费用支持方式及要求
1、乙方所享受聘才津贴在次月25日从薪资系统中发放;
2、甲方依据对乙方每月达成的人力与绩效指标,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给予乙方专项费用支持:
业务主任自录机起第1-12个月费用支持标准及要求:
录机月份享受津贴津贴发放标准
当月个人FYC当月会培人力当月合格人力当月直辖组FYC
第1个月200020001+41+24500
300030001+41+24500
第2个月200020001+41+24500
300030001+41+24500
第3个月200020001+41+24500
300030001+41+24500
第4个月200020001+41+26000
300030001+41+26000
第5个月200020001+41+26000
300030001+41+26000
第6个月200020001+41+26000
300030001+41+26000
第7个月200020001+61+39000
300030001+61+39000
第8个月200020001+61+39000
300030001+61+39000
第9个月200020001+61+39000
300030001+61+39000
第10个月200020001+61+39000
300030001+61+39000
第11个月200020001+61+39000
300030001+61+39000
第12个月200020001+61+39000
300030001+61+39000
备注:1、某一月份无法达成时,三个月可以通算一次。2、三个月通算时间按照录机开始时间分为:1-3个月、4-6个月、7-9个月、10-12个月。
特别说明:直辖组当月FYC业绩统计过程中,自保件占比不超过保费总额的10%。如果超过10%,则自保件部分的保费全部扣除。自保件定义: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中有一个是代理人本人,称之为自保件。
自乙方录机后第13个月仍为《基本法》业务主任以上层级,且维持该职级,将给予12个月的费用支持,标准及要求为:
•营业组月继续率≧80%, 发放津贴1000元。
•营业组月继续率≧85%,发放津贴2000元。
•营业组月继续率≧90%,发放津贴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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