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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一路阳光产品知识特色规则案例销售支持39页.ppt

  • 更新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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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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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佣金由两部分组成 ,其中首佣中35%的部分是计入基本法成本,增加的部分(销售支持奖/以加扣款形式下发)不计入基本法成本。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轻症重疾保险金: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给付一次。涵盖10种轻症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涵盖70种重大疾病的保障。与主合同关系:我们给付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冲减为0,则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般意外保险责任;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根据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规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特殊意外保险责任;公共交通/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在已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付一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在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付一倍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年龄: 30天(含)—60(含)周岁且交费期满不超过70周岁;交费年期: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保险期间:终身;最低保额限制:最低基本保额20万,且为1万元的整数倍;风险保额:以1倍的基本保额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特殊人群投保限制:五类(含五类)以上职业、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不能投保本险种。
        可附加的附加险:1、必须附加一路阳光重大疾病保险;2、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时被保人18周岁及以上必须附加;3、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主险交费年期为10年及以上时才能附加;1、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B款;2、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投保年龄: 30天(含)—60(含)周岁且交费期满不超过70周岁;交费年期:同主险;保险期间:同主险;最低保额限制:最低基本保额15万,且为1万元的整数倍,最高基本保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风险保额:以1倍基本保额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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