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三、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四、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五、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六、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一、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
(一)产品简介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建立养老或补充养老、投资理财设计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它具有养老保障与投资分红的双重功能。
(二)账户设置
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二部分:
(三)账户保证收益、红利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
1、保证收益:无论保险帐户资金运用状况如何,确定保证收益率为2.5%,并于会计年度末足额入帐;
2、盈余分配:本公司每年末投资收益扣除个人帐户投资保证收益后仍有盈余,则对该部分盈余进行分配,本公司保证盈余分配的比例为70%。
案例:计生专干李某投保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 ,交纳保费3000元,一次性扣除管理费1%,盈余分配比例为70%,则在假设投资收益率分别为6%、5%和4%的情况下,30年后李某可一次性领取保险金为多少?
假设投资收益率 | 30年后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元) |
6% | 12654.06 |
5% | 10352.34 |
4% | 8457.84 |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在1~65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三)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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