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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保险公司营业区整改和撤并管理办法5页.doc

  • 更新时间: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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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

营业区是公司运作的基本单元。营业区的健康发展是公司盈利和价值增长的基础。为加强对弱体机构的整改和扶持力度,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公司整体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整改或撤并标准的营业区,分支机构自行提出整改或撤并的营业区,以及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整改或撤并的营业区。

第二章 营业区整改操作规则

第三条 营业区整改标准

营业区考评时,前推六个月月均标保平台达不到生命线的营业区,须进行整改。

2012-2013年营业区生命线为月均标保10万元/月。自2012年1月评级起,所有市区营业区撤并标准提高至15万。

第四条 营业区整改流程

(一)下发整改通知

总公司企划部在营业区考评月进行业绩统计,对于符合整改标准的营业区,总公司企划部、营销督导部和人力资源部将在考评月当月10日前联合下发整改通知。下达整改通知的当月起,营业区即进入整改调整期。

(二)整改调整期

1.整改调整期为三个月。整改调整期内分公司可以进行营业区负责人的调整工作。在整改调整期内完成营业区负责人调整的,自新营业区负责人到位的次月起,营业区进入正式整改期。

1)若在考评时营业区负责人在岗时间已超过6个月,原则上分公司必须进行营业区负责人的调整。若在整改调整期内营业区负责人未能调整到位,但整改调整期内月均标保超过了生命线的80%,则视为该营业区自整改通知下达次月起直接进入正式整改期;否则该营业区直接进入撤并流程。

2)若在考评时营业区负责人在岗时间不足6个月,分公司可以选择是否调整营业区负责人:若分公司选择不调整营业区负责人,自整改通知下达次月起营业区直接进入正式整改期;若分公司选择调整营业区负责人,分公司必须在整改调整期内将营业区负责人调整到位,如未调整到位,视为不调整营业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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