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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5页.doc

  • 更新时间: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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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或手术医疗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 被保险人在手术实施后180日内,因该手术意外而导致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如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高度残疾鉴定,属于高度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发生手术医疗事故,保险人按照《手术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输血感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原因延误诊疗;

(四)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被保险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五)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投保前已患病症;

(六)门诊手术;

(七)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被保险人吸毒、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十二)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污染或辐射;

(十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十四)火灾、爆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分为5万元和10万元两档,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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