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新增大病、特定疾病医学释义重点
课程提纲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至第二十五种为(20070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PET:采用正电子核素作为示踪剂,通过病灶对示踪剂的摄取了解其代谢状态,用于疾病(肿瘤)诊断。
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一)原位癌
原位癌(carcinoma in situ)指癌细胞已累及上皮全层,但仅限于粘膜上皮层或皮肤表皮层内,癌细胞尚未突破基底膜而浸润间质者。
原位癌可发生于任何上皮组织,如,子宫颈、皮肤、支气管、乳腺和前列腺等处。因上皮层内无血管或淋巴管,故原位癌不发生转移。原位癌手术切除后预后极好。原位癌如不治疗,继续发展则可成为浸润癌,但也有少数原位癌可长期保持原位,甚至消退。
原位癌属于癌变的初期,它在基底膜以上生长因而不能从宿主吸取大量营养,仅能发展到1mm左右。但它产生的溶蛋白酶能够破坏上皮的基底膜。一旦上皮基底膜被溶解,癌细胞产生诱发新生血管因子,就能诱发宿主产生新生毛细血管,供给癌细胞生长所需的营养。从此癌灶生长迅速,而且癌细胞有了进入宿主血循环的途径。
所以,原位癌单用局部治疗即可达到100%的治愈率--《黄家驷外科学》,而浸润癌即使很微小,也不能达到这样高的治愈率。
(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Binet-A期)
什么是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组异质性的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系造血干细胞及祖细胞的恶性变。
白血病约占癌肿总发病率的5%左右,急、慢比例5.5:1,是儿童和青年中(35岁以下人群)最常见的一种恶性肿瘤。
什么是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发病率低,约占白血病总数的5%以下,发病时50岁以上占90%。
1981年Binet等提出慢淋分为A、B、C三期。关于治疗,在Binet A期淋巴细胞轻度增多,Hb>130g/L,临床以定期观察、对症治疗为主。B期及C期属进展型,淋巴结和脾逐渐肿大,出现贫血和血小板降低者,应积极治疗。
慢淋为何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慢淋患者可以通过:
(一)化学治疗:烷化剂。
(二)放射治疗:全身放射(TBI)、全淋巴照射(TNI)、局部照射。
(三)其他治疗:如脾切除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等。目前已取得很好疗效,生存期可达10年以上甚至更长。
(三)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
什么是淋巴瘤?
淋巴瘤是原发于淋巴结或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有淋巴细胞和(或)组织细胞的大量增生,恶性程度不一。临床上以无痛性、进行性淋巴结肿大最为典型。
根据病理组织学的不同,淋巴瘤分为何杰金氏病及非何杰金氏病两大类。
何杰金氏病仅占所有淋巴瘤的10%左右。淋巴瘤的病因则与病毒感染(如EB病毒)及免疫功能低下密切相关。
1989年在英国Colswolds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对何杰金氏病的分期标准做了进一步修订,何杰金氏病按Ann Arbor分期方案共分四期,第一期是指病变仅侵犯一个淋巴结区或一个淋巴组织(如脾,胸腺,咽淋巴环)或一个淋巴结外部位。
放疗与化疗是当今治疗淋巴瘤的主要措施,且疗效显著,尤其是何杰金氏病的第一、第二期无临床症状者首选单纯放疗,10年追踪生存率近90%,其中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患者单用放疗,绝大多数可以治愈,是现代肿瘤治疗中非常可喜的成就-《实用内科学》。
(四)皮肤癌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
皮肤癌)
何为恶性黑色素瘤?
黑色素瘤是一种高度恶性的肿瘤,国外发病率较高,国内略低。本病多在色素病变基础上发生,病因与内分泌因素有关,外伤刺激和日光照射有促发作用,尚有一些病例被证明有家族倾向。
皮肤癌其他主要类型为: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治疗方法多,预后大多较好。
(五)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T(Tumor)-肿瘤长径(前列腺癌的T1:前列腺活检或电切发现的癌)
N(Node)-淋巴结转移
M(Metastasis)-远处转移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AIDS一般由吸毒及不良生活方式感染造成,无辜感染难以取证,所以在责任免除条款、重疾责任认定条款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39种重疾:作为取证后大病理赔的补丁)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一)概念: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心肌酶、肌钙蛋白诊断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均极高,分别达到100%和99%,它升高的幅度和持续的时间常用于判定梗死的范围和严重性。
三、脑中风后遗症
(一)概念: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吃喝拉撒移步走,穿衣洗澡有木有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一)概念: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疾病相关知识
冠状动脉管径狭窄超过50%,或主要分支单支狭窄超过70%,就属于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指征。
世界上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名人不少,如俄罗斯前总统叶利钦,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等。最近的日本天皇明仁等。
(三)发病人数
冠状动脉搭桥术在国外已开展了近四十年,是西方发达国家治疗冠心病的一种常规手术,仅美国一年的手术量约40万例。
(四)治疗费用
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大约需要10-20万元。
六、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一)概念: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费用:透析治疗,每年3-5万;肾脏移植,10-20万,肾移植后续治疗每年1-3万元。
尿毒症的患病人数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近年来,CRF的病因已有所变化,在西方国家继发性因素已占主要原因,已经公认糖尿病和高血压是CRF的两大首位因素,约占50%。然而,在我国仍以慢性肾小球肾炎为主,但继发性因素引起的CRF逐年增多,依次为高血压、糖尿病和狼疮性肾炎。另外,最近,乙肝相关性肾炎导致的CRF也越来越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PET:采用正电子核素作为示踪剂,通过病灶对示踪剂的摄取了解其代谢状态,用于疾病(肿瘤)诊断。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新增重量级大病之二——注意加保话术)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导管等介入性手术治疗及主动脉瓣膜手术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
费用:10-20万元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
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FEV1:第一秒末呼气量(L)
动脉血液中N2、O2、CO2等多种气体,其总压力等于大气压。而氧分压是氧气所占有的一部分压力,即溶解状态的氧所产生的压力。平原地区正常值95—100mmHg。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Crohn’s disease发病可能与异常自身
免疫有关。是消化道的慢性、反复
发作的透壁性炎症, 病变呈节段性
分布, 可累及消化道任何部位,其中
以末端回肠最为常见,结肠和肛门病
变也较多。
(新增重量级大病之四
——注意加保话术)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新增重量级大病之首——重要!)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主动脉介入手术 严重头部外伤
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
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2)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严重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
从保障角度突出四大卖点
一、重疾保障最全,无愧王者归来。
二、独具补丁功能,人性化考虑最优。
三、新增四种重量级大病,让利客户。
四、原位癌给付,行业领先。
新康宁出台的背景??
康宁 看来真的必须有
健康一生 康宁相伴
(感谢聆听!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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