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扩展承保本保险单载明地址内房屋附属建筑物由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但对于存放于附属建筑物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市价或建造价格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中。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赔偿处理
(一)对于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本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实际修复。本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扣除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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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费率
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1.2‰。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退保
退保时,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已承保月份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浮动范围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范围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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