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一)投保范围 持有保险单签发地常住或者临时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妇女并已领取准孕证或者准生证且身体健康,无妊娠和分娩禁忌症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生育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以下所说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生效。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项 目 保 险 金 额 按总保险金额
的百分比 保险金额分项
一 流产引产保险金额 2% 200元
二 身故保险金额 50% 5000元
三 婴儿身故保险金额 3% 300元
四 医疗保险金额 30% 3000元
五 残疾保险金额 15% 1500元
(四)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胎失败导致流产、引产,本公司给付流产引产保险金额全数;
2、怀孕九个月(含九个月)以上的被保险人在分娩住院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额全数;
3、附带被保险人出生后身故的,本公司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额全数;
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四)保险责任
4、附带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鉴定属于先天性疾病需要治疗,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附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5、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第一级残疾等级的,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额全数。
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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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案例:
张先生,某公司内勤管理人员,为临产住院的妻子李某购买了一份《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保费50元,则可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妻子:流产引产保险金:200元
分娩住院期间身故保险金:5000元
婴儿:婴儿身故保险金:300元
婴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3000元
婴儿残疾保险金:1500元
总赔偿金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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