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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3页.pdf

  • 更新时间: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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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金融安全防线——《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引言

20267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八章七十二条,围绕网络安全治理、建设和运行管理、风险监测、事件响应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等核心领域提出系统要求。这一规章的出台,标志着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治理从“合规驱动”迈向“责任驱动”与“实战驱动”并重的新阶段。

 

一、立法定位与制度框架

《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其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制订。这一定位决定了《办法》兼具“细化落实”与“行业特色”双重属性——既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银行业保险业落地实施,又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与风险特征。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第二条采用“列举+参照”模式,涵盖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二十余类机构,同时将外国银行分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等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其他机构纳入参照适用范围,体现了监管全覆盖的理念。

 

二、网络安全治理:从技术议题到治理工程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构建了网络安全治理的核心架构,其最大突破在于将网络安全从“信息科技部门的职责”提升至“公司治理层面的系统工程”。

 

(一)责任制与“三道防线”

《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党委(党组)、董(理)事会对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为直接责任人。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网络安全在决策层“听得多、议得少、责不明”的治理难题,迫使管理层将网络安全视为与信贷风险同等重要的生存底线。

 

在此基础上,《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正式确立了“三道防线”协同共治机制:

 

第一道防线: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第八条),负责归口管理、技术保障、应急协调;

 

第二道防线:网络安全风险管理部门(第九条),明确要求“保持独立性”,负责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

 

第三道防线:审计部门(第十条),负责网络安全审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

 

这一设计实现了“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的完整闭环,从制度层面强制风险管理与审计职能独立,体现了“大网络安全”治理理念。

 

(二)全集团统一管理与穿透式监管

《办法》第四条要求金融机构“将境内外分支附属机构网络安全工作纳入整体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风险评估、渗透测试必须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这一规定针对部分金融机构以往“总部严、子公司松”“境内严、境外松”的管理断层问题,实现网络安全责任的穿透与全覆盖。

 

三、建设和运行管理:全生命周期防护

《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网络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第十三条),要求网络关键节点、重要电力及通信线路、重要设备设施采取冗余备份措施,确保网络带宽和设备性能满足业务高峰期需求。

 

(一)制度体系与供应链安全

第十四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相适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涵盖网络建设与运行、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供应链安全审查等关键环节。其中,供应链安全是近年来金融行业暴露出的薄弱环节——Log4j类漏洞的爆发表明,单一组件缺陷足以引发全局性瘫痪,外包人员权限管理失控已成为数据泄露的高频诱因。对此,《办法》要求建立信息科技供应链安全风险管理制度,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

 

(二)物理安全与新技术安全

第十五条要求金融机构合理选择数据中心物理位置,采取多层访问控制和监测预警体系,保障机房环境和设备安全可控。在新技术应用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建立新技术应用安全评估机制,新技术引入前须开展安全评估,“不得因引入新技术而降低网络安全防护水平”。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引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时不能盲目跟风,必须坚持“先评估、后使用、保底线”的原则。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与分级分类

《办法》充分体现了分级分类管理思路,在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提出整体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II) 设置更高保护标准。据业界分析,CII运营机构被要求实施境内运维、7×24小时监测及年度攻防演练,并执行“1小时上报”的应急响应时限。这种“抓关键少数”的监管思路,有效应对了金融基础设施故障可能引发的社会性“多米诺骨牌效应”。

 

五、现实挑战与实施展望

尽管《办法》提供了完善的制度框架,但在落地执行层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其一,资源错配问题。 众多城商行、农商行及小型保险机构受限于预算与人才,难以独立搭建符合要求的威胁情报分析系统与灾备体系,存在“纸面合规”风险。

 

其二,跨部门协同壁垒。 “业务为先”的传统惯性可能导致安全防线难以前置,业务部门在安全审查上寻求豁免,使风险管理部门独立性被稀释。

 

其三,存量系统改造困难。 大量存量信息系统建设年代久远,安全基线不达标,全面整改涉及系统重构、网络改造,投入大、周期长。

 

对此,业界建议监管层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允许中小机构通过加入行业联合安全运营中心或采用监管认可的云服务履行部分条款;机构内部则需将安全合规指标纳入业务部门KPI,确立风险管理部门的“一票否决权”。

 

结语

《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上位法要求、总结科技监管实践经验的重要制度成果。它将网络安全从科技条线的技术工作提升至公司治理层面的战略工程,构建起权责清晰、覆盖全面、分级管理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在金融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网络攻击手段持续演化的背景下,《办法》为银行业保险业筑牢了网络安全防线,也为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向金融风险演变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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