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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嘉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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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嘉盈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

基本保险金额比例

0-17 周岁20%

18-40 周岁 60%

41-60 周岁 40%

61 周岁以上 20%

1.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金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 趸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约定。同时,趸交保险费或者追加保险费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我们的约定。

4.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在每一保单年度

10,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4.2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我们在每月月初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本合同终止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

率为 2%,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4.3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我们将向您发放持续奖金。持续奖金的数额等于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3%。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4.4 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保障成本。保障成本按月收取,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月度的保障成本(以下简称“月度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月度保障成本费率在附表《泰康嘉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月度保障成本费率表》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

4.5 费用收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收取如下费用:

初始费用 对于趸交保险费,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对于追加保险费,我们按追加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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