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 30 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
同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零
时止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3 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有 9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做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的做法
身故/全残
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猝死
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
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猝死,且猝死时处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3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猝死,其认定必须依据医院的诊断、公安部门的鉴定
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
项后,本合同终止。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猝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猝死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3的机动车
14;(6) 战争
15、军事冲突
16、暴乱
17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8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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