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首个生存保险
金领取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年龄未满 55 周岁
2(不含 55 周岁),则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
日为第 6 个保单年度
3的年生效对应日
4。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年龄已满 55 周岁(含 55 周岁)但未满 60 周岁(不含 60 周
岁),则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年龄已满 60 周岁(含 60 周岁),则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为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
1.4 生存保险金
领取频次与
领取日
您须在投保时选择按年或者按月领取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按年领取,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
年生效对应日。
若您选择按月领取,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
月生效对应日
5。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的领取
频次。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后,不得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
1.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向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
(1) 若您选择按年领取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 若您选择按月领取的,生存保险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1.866。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
6,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 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
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 零。
特别注意事项 上述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
项后,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 6.3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
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
的机动车
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3.2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3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各项欠款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
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
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
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
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
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有贷款功能)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
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3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
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16。减保后,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5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