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 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顺心保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 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身故 或者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2,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 3,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 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驾乘意外身故 或者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私家车 4、公务车 5或 者租赁车 6,在私家车、公务车或者租赁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 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向身故或者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意外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客运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 或者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8,在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 故或者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意外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 或者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 9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或者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 10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 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20 倍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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