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 8及专科医生 9初次确诊 10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 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 种类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 11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 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 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中度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中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中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 续有效。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度疾 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该次轻 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我 们将豁免本合同自中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 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 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 5 组,每组包含的疾病种类详见“1.5 我们所保障的 疾病列表”中重大疾病列表。 对于每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 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继续承担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同组别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 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 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8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 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9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 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24 年 1 月 1 日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 及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轻度”的时间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核定结论见下表: 自出生后初次确诊时间 保险金给付的核定结论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 90 日(含)内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 90 日后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11同一原因指同一疾病原因、同一次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万一网乐享健康(嘉惠少儿)条款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者多种(以下简称“第一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2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 效。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 轻度疾病保险金或(和)中度疾病保险金与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和)中度疾病保险金。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 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高残保险金”、“疾 病终末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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