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安鑫慧享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利安安鑫慧享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中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效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10.2)、保隆费的定支竹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见10.4),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2.5%)。
2.2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保险金限制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B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您已支付的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见10.6)前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全价值: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后(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全价值: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③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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