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邮悦享盈佳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悦享盈佳”)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见释义1)文件。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
(一)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保险费半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四)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⒉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若您故意不晨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晨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七)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四睾傈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条傈隆期同如无特则的定。自*合同生着、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隆单的次日。即保雕责任开始日见释义3军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保单年度(见释义4)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保险期问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计算。算六睾狁津期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无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5)﹔自我公司收到解睡本合网的申迹书之日起。本合阿媒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陛贲任。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第七睾保隆金领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第八条菲本保隆金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身黄保隆金领应当得到被傈全人同意并认可.第九,未成午人身故保隆金的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年满18周岁)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隆金总和不熊河过口务院保险监餐管差机构规克的展要。
身故给什的保隆金额奠和的定也不得起过前逑限..第十条保隆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问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黄或全或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厅年日(见释义6)之前(不含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爱(见释义7),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上述“已交保险费”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及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上述"基本保险金额”指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2.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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