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金穗康福重大痰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农银人寿金穗康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领(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保险期闻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闻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蒙明.2.3等特期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虎病(见10.1)、少儿转定病(见10.2)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获募见10.3)或轻症募见10.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这180日的时间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2.4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41重大痰病你险合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息上符合本条款“10.1重大疾病”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一次重大痰病保险金给忖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次重大痰病保险金给忖后。我们不再承担第一次重大挟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痰病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庆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痰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痰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阵为,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0日后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息上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组别以外符合本条款“10.1重大疾病”定义的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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