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联人寿鑫运如意两全保险条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鑫运如意两全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科)、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1.2合同成立与您提出保险中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保险费的定变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民见释义。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问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制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获明的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国意全残保险金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国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比例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两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全均不再给付,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救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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