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津彩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利安津彩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利安津彩安康”。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津彩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其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中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午度(见9.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9.2)、保险赀的定支付日(见9.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国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见9.4入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只有您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了可选责任,我们方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需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接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持期”)内因意外伤害(见9.6)以外的原因经专科版生(见9.7)确诊初次发生(见9.8)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见9.9)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3.1基本责任以下为本合同的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金。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1.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效以三次为限。若您未选择投保本合同的可选责任,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的可选责任,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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