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鑫禧人生终身寿险(臻亭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构成渤海人寿鑫禧人生终身寿险(臻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与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释义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2)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见释义3)(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四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八条规定进行计算确定。第七条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金限制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保险贲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等持期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6),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九条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3)的机动车(见释义14);6.战争(见释义15)、军事冲突(见释义16)、桑乱(见释义17)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受益人1.身故保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险金受益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人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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