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释义一)(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释义二)、保单年度(释义三)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向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暲利益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第n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0%)"',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等特期(释义五)内身故或表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不承担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且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释义六)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月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向的现金价值(释义七。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且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含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释义八)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0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