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1.1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如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电子)条款;3)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1.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上蒙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及保险合同期润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1.3我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15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您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会把己收的保险费退还您。从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贵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2.1生存年金自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合同期满日)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2.2.2祝寿金若本合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0%给付祝寿金:合同周年日至第14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的。
上述“职计已缴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2.2.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下列二项中的较大着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⑴)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己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与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之和后的余额。
上述“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将依据身故日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表计算。上述“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上述“票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将以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以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为准)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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