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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健康双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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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zhuyang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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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健康双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1.1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电子)条款:(3)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1.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和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15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您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会把已收的保险费退还您。从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等特期自保险合同签发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90天(含第90天)为本合同的等特期。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本合同随之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肿瘤切除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特期。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3.1 关于保险责任的重要提(1)我们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该首次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则我们还将承担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我们对同一种中症疾病仅承担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仅承担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因同一意外伤害,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保险责任的给付条件时,我们仅承担给付保险金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2.3.2 保障计划本合同有如下两个保障计划:(1)为不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的未成年人保障计划:(2)为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的成年人保障计划。2.3.3 重大疾病保险金(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息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释义详见附录1重大疾病名称、分组及释义),我们将按照该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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