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康乐一生(易核版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1合同订立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康乐一生(易核版2.0)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2合同成立与生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范围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投保人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重症监护关爱保险金责任。
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为必2.3.1等特期选责任,重症监护关爱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任。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1)等特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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