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邮附加邮福安康(2023)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邮福安康2023”)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附加于中邮邮福安康(2023)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见释义1)文件。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第二条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的约定相同。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与主险合同的约定相同,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第五条保险期间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2)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保单年度(见释义3)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自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计算。第六条犹豫期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我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4);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第七条保险金顿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第八条基本保险金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见释义6)的专科医生(见释义7)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8)或轻症疾病(见释义9)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息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所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二)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息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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