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人寿私享六号(尊享版)终身寿险保险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私享六号(尊享版)终身寿险合同”。重要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一、产品基本特征【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为准。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之日在本主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2)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有效保险金额在本主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3 "(n为保单年度数)。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主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以外)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免贲条款】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1.4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内容。【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为0周岁至70周岁,并同时符合本公司其他承保条件的人,可作为本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保险期闻】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交费方式】交费方式为年交。0周岁至55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5年交、10年交、20年交。56周岁至65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5年交、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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