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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诚随心保积木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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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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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本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自生效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生效,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范围凡出生满28日(含)至60周岁(见10.4)(含)、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支付的保险费。我们提供的保障2. 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期满日二十四时止。2.4保险贡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分别包括:您可以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投保一个或多个可选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特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见10.8)本合同所指的基本责任2.4.1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见10.8)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见10.9)(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1-3的任何一项,则本项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终止:若您选择了本合同可选责任1-3中的一项或多项,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我们继续承担可选责任1-3中的一项或多项责任,并且免予收取疾病确诊之日之后的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可选责任4-7、可选责任3中的“恶性肿瘤-轻度特别保险金”责任、基本责任中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及“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均终止。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初次确诊重度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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