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相伴福七款产品介绍产品免责条款产品设计形态产品业务规则产品条款核心内容国寿相伴福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国寿相伴福重大疾病保险(惠享版)保险期间投保范围男性:0-58 岁;女性:0-60 岁18-60 岁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付年交 / 月交保险责任重疾保障(120 种分 6 组):首次给付 MAX (100% 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费、现价), 之后每次给付100% 基本保险金额; 每组 1 次为限(间隔期 1 年), 第二至六次限于 88 岁之前。保险责任特定疾病保障(20 种):额外给付 50% 基本保险金额,2 次为限无保险责任轻度疾病保障(40 种):额外给付 20% 基本保险金额6 次为限。
保险责任少儿疾病保障(15 种): 投保时为未成年人的,额外给付 100% 基本保险金额1 次为限。保险责任身故保障:18 岁前给付 MAX( 所交保费、现价 )合同终止;18 岁起,给付 MAX(100% 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费、现价 ) 合同终止。给付 MAX(100% 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费、现价 ) 合同终止保险责任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初次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若已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障。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国寿相伴福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相伴福两全保险(尊享版,A 款)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相伴福两全保险(尊享版,B 款)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相伴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国寿相伴福重大疾病保险(惠享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相伴福两全保险(惠享版,A 款)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相伴福两全保险(惠享版B 款) 利益条款》约定为准。
终身产品设计形态重疾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附加相伴福两全保险(惠享版,A/B 款)保险期间投保年龄 0-17 岁的保险期间至 60 周岁;投保年龄 18 岁及以上的,保险期间至 88 周岁投保年龄 0-17 岁的保险期间至 60 周岁;投保年龄 18 岁及以上的保险期间至 88 周岁投保范围A 款: 28 日 -55 岁 ( 男 ) 或 60 岁 ( 女 ) 28 日 -55 岁 ( 男 ) 或 60 岁 (女)B 款:28日 -50 岁 ( 男 ) 或 54 岁 ( 女 )A 款:28 日 -55 岁 ( 男 ) 或 60 岁 ( 女 ) 28日 -55 岁 ( 男 ) 或 60 岁 ( 女 )B 款:28日 -50 岁 ( 男 ) 或 54 岁 ( 女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付。
保险责任满期保障:A 款:若未发生主险重疾给付满期按主险、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之和给付合同终止。B 款:若截至 40/68 岁未发生主险重疾给付,按主险、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之和的 30% 给付若 60/88 岁满期未发生主险重疾给付,按主险、 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之和的 70% 给付。满期保障:A 款:若未发生主险重疾给付, 满期按主险、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之和给付合同终止。B 款:若截至 40/68 岁未发生主险重疾给付,按主险、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之和的 30% 给付, 若 60/88 岁满期未发生主险重疾给付,按主险、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之和的 70% 给付。
保险责任身故保障:18 岁前,给付 MAX( 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附加两全险现价)合同终止;18 岁起,给付 MAX( 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 附加两全险现价 ) ,合同终止。身故保障:18 岁前,给付 MAX( 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 附加两全险现价 )合同终止;18 岁起,给付 MAX( 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 附加两全险现价 ) 合同终止。若主险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则附加两全保险终止。满期保障不含附加豁免险所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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