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君康金生金世终身寿险条款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金生金世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应交日(见9.3)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见9.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凡出生届满28日至80 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4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若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后,且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61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己满61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后,且交费期满日(含)之后,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61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5%)。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保单年度数(见9.5)或交费年期数(见9.6)(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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