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横琴琴心保2021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保险合同构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保险合同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立与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见9.2)。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2.4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9.5),本合同终止:(1)身故或全残(见9.6);(2)重大疾病(见9.7)。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中症疾病(见9.8),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轻症疾病(见9.9),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2.4.1基本部分以下责任为基本部分: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9.10)并被医院(见9.11)的专科医生(见9.12)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表:若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终止。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但我们继续承担您选择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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