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闻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条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义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五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直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等特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释义五)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释义六))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已交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2)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八):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一)的机动车(释义十二):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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