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康多倍A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会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会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第六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之间(含28日和55周岁)。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合同投保人。第七条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称为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第八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必选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②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③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②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③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青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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