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福(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华夏福(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1.2、保险费约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R10.3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5周岁(含65周岁)。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10司,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等待期一、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2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阅138确诊初次(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2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阅138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a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0.3的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l昆10.10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阅10.1,同时本合同终止。二、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痪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10.13,我们将按下表所列的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1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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