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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鑫享年年终身寿险B款基本保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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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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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条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直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长3.5%。

计算公式为: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保单年度数。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释义五),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已交保险费(释义六);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2)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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