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利安人寿[2021]疾病保险048号产品介绍产品名称利安相伴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风险保额本险种每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寿险、意外身故保额均为基本保险金额×1,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5。交费方式趸交、限期年交(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至50周岁、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承保限制本险种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最高30份,按整数份承保体检规则按照《利安人寿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中体检标准,超过时需按照体检要求进行体检。
加费规则本险种有职业加费、有健康加费。附加规则本险种可在新保或保险期间内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时附加《附加优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21款)》。相关规则参照上述附加险险种承保规则。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投保规则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具体保障内容1、重大疾病包含135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于第20个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日对应日前,150%基本保额赔付被保险人于第20个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日对应日后,100%基本保额赔付2、中症疾病包含20种中症不分组,最多赔5次,单次赔付50%基本保额。
无间隔期(此项保险责任中同一种疾病给付仅限一次)3、轻症疾病包含50种轻症不分组,最多赔5次,单次赔付30%基本保额无间隔期(此项保险责任中同一种疾病给付仅限一次)4、原位癌二次给付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原位癌,且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并于初次确诊原位癌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原位癌,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再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5、身故保险金18周岁前,max(已交保费,现价)18周岁后:被保险人于第20个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日对应日前,150%基本保额赔付被保险人于第20个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日对应日后,100%基本保额赔付6、生命关爱金。
18周岁前,max(已交保费,现价)18周岁后:被保险人于第20个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日对应日前,150%基本保额赔付被保险人于第20个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日对应日后,100%基本保额赔付7、轻/中症豁免保险费初次确诊轻/中症且获赔,豁免续期保费1、1-6项保险责任均有等待期,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情况除外);2、“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中症疾病给付轻/中症疾病保险金。3、1-6项保险责任详细说明详见P6-P1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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