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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优福盈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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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人寿优福盈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优福盈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11.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11.2)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2.4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2.4.2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1.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1.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1.7)的机动车(见释义11.8);(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以外)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2.6其他免责条款除“2.5责任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7.1效力中止”、“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年龄性别错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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