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颐康保终身护理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华颐康保终身护理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及其他约定协议共同构成。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二十八天及以上、六十五周岁(见第二十六条)及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责任一、等待期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见第二十七条)之外的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见第二十八条)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则无等待期,若观察期(见第二十九条)结束后被保险人仍处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状态的(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
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第三十条)(不含当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第三十一条)。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见第三十二条)(不含当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根据《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参见本条后款“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
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当日)之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见第三十三条)诊断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当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根据《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2)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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